快乐阳光-汇聚力量和希望 抑郁症公益互助论坛,病友之家。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成立“阳光之友俱乐部”的建议

thornhazel 06-9-4 06:50

关于成立“阳光之友俱乐部”的建议

这二天与宁静商议,终达成共识,觉得在国内成立阳光工程实体机构的条件业已成熟,无论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已经推动我们不得不考虑成立实体机构。这是因为:
1.阳光最近的发展势态迫切需要我们建立这样的国内机构。国外老宋已经成功注册,我们必须做到内外联合,便于国内与国外交流与共同发展与相互支撑。
2.高端会员及热心人士的加入。阳光论坛集中了如此众多的高端会员及无数热心阳光战士,迫切需要集合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当中,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3.建立基金与活动宣传需要成立实体机构进行运作。无论是筹集基金还是对外对内交流都需要一个正式合法的机构来运作,如是才能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其他的论证也无须多谈。和宁静商量后我回来把阳光的发展历史及主要章程在论坛中重新阅读,然后立足于历史并分析目前内外条件,进行了初步的拟定。下面是我和宁静关于阳光实体机构的初步设想:
一、实体机构的名称:阳光之友俱乐部(有没有更好的名称?)
二、机构宗旨:提高中国公众对抑郁症和与抑郁症相关的心理疾病的认识,消除社会的偏见,并为这些疾病的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互相支持,共同走出抑郁。建立一个平台,以利于抑郁症患者、康复者、患者家属及有志于从事此项事业志愿者进行交流,为抑郁症患者群体谋取社会的公平待遇,寻求社会、政府对抑郁症患者群体的重视并获得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险的保障。
三、机构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四、机构章程与发展规划:暂时以《阳光工程社会支持小组章程》[url]http://www.sunofus.com/bbs/thread-15062-1-1.html[/url]及《广东省阳光会发展规划(草案)[广阳字20060716号]》[url]http://www.sunofus.com/bbs/thread-15289-1-1.html[/url]为本机构主要纲领性文件。(还需进行修改)
五、机构组织管理:
(一)最高机构:阳光之友俱乐部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组成:李宁忠站长及各地阳光互助小组一或二名代表
2.董事会权利和义务:董事会为阳光之友俱乐部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俱乐部进行指导,并在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情况下可以对俱乐部的一切活动进行撤消、修改或变更,可以对俱乐部的财务进行控制和监督。有权任命董事长及执行总经理,并有权对机构的活动进行质疑和指导。董事会成员在遵守机构章程及相关文件的前提下,有义务为机构筹措资金,获取各方赞助,并为机构提出创新性设想,有义务组建各地阳光互助小组,并指导各地的活动。
(二)常设机构:法人代表及执行经理各一名,财务一名,文员一名。(考虑运作成本:财务由一名做主管会计,另外一名出纳由文员兼任)。机构的其他成员请大家讨论。其权利义务及各自职责提请大家讨论,我先抛砖引玉一下。有点累了,以后思考。
六、机构地点:设在广州天河附近的武警总院附近
七、办公设备:写字楼一间,电脑一台,电话一部等
八、日常事务:1.进行互助活动,注:各地互助活动不占用基金会资金,基金会资金只能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部分开支,财务制度严格把关。2.负责各地联络。3.筹集基金。4.组织大型会议及宣传活动。5.组织大型活动时招募义工。其他:大家提议。6.负责国内外关于抑郁的研究资料的交流与翻译。7.时机成熟,创办自己的杂志。申请一个刊号,同时进行研究与交流,另外还可以盈利,将盈利注入基金。(这是以后的事)
我先提出这些内容,近期我负责考察民间团体注册程序,宁静负责考察办公地点。
欢迎大家提出创新性设想,你的每一建议都是对自己负责。

最后提议:阳光论坛的会员们,请先捐款,多少不限,为我们的机构出份力,我先行捐款200元,虽然偶目前很穷,哈哈!多者多捐,少者心至,心诚所至,金石为开。

[[i] 本帖最后由 thornhazel 于 06-9-4 06:53 编辑 [/i]]

thornhazel 06-9-4 06:51

从四点到七点终于完成了一小部分,机构的运作涉及的问题太多,只能是抛砖引玉了,只能是大家头脑风暴一下才能完善。

thornhazel 06-9-4 06:55

呀,我的机构宗旨,没整理一下,只是粘贴了,哈哈,没时间改了。我要去上班咯,战友们,多多跟帖,你的每一个建议都是对阳光的贡献,也是对自己 的贡献。

水先生 06-9-4 09:14

:)好的我同意,如果要更好的运转是要有一个组织,建议我在想想

尹蔷 06-9-4 10:40

可喜可赞待思量

办公条件的满足的资金预测是多少? 活动的开展,比如战友交流的方式和内容以及记录整理等如何尽行?如何寻求机会以及社会保险和法律的保护?这些又如何着手?
呵呵,我好像是擅挑剔不擅出建设性建议。哈哈,谁让俺笨一点呢,缺少创造性思维。不过我认为应该还是先组织一些交流活动多积累总结些经验,逐步把阳光俱乐部的构思更完善!哈哈,俺也是很荣幸很乐意为阳光出点力所能能及的财与力的:victory:

渴望宁静 06-9-4 11:56

请管理员将此帖置顶

并置于论坛首页,谢谢~

我也先捐款300,呵呵。

[[i] 本帖最后由 渴望宁静 于 06-9-4 12:15 编辑 [/i]]

8849 06-9-4 12:21

先帮顶了再慢慢看,我只能设置2级置顶和高亮显示,要在首页置顶还要管理员出手才行。

allaalla 06-9-4 13:37

好提议   好热情!  支持

thornhazel 06-9-4 15:36

[quote]原帖由 [i]尹蔷[/i] 于 06-9-4 10:40 发表
办公条件的满足的资金预测是多少? 活动的开展,比如战友交流的方式和内容以及记录整理等如何尽行?如何寻求机会以及社会保险和法律的保护?这些又如何着手?
呵呵,我好像是擅挑剔不擅出建设性建议。哈哈,谁让 ... [/quote]
挑剔就是最好的建议,不怕你挑,就怕你没想法。哈哈,你找到缺点了,就能找到解决和完善。恩格斯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对社会的进步的贡献胜过建设十所大学。原文记不清了,但意思就是如此,您才多想想还有哪里可挑,形成书面报告,一起讨论。哈哈。

Charlie Z. Song 06-9-4 22:25

DINGDINGDING!!!!!!!!!!!!!!!!!!!!!!!!!!!

sunshine 06-9-5 04:10

已经置顶。

设想很好,名字也很好。关键是资金和注册问题。资金上最重要的是持续性。另外,中国的注册比较困难,听说很多机构实际上都没有注册,或在等待审批,但都已经开始运作。这个问题,可以先打听一下。

等我好好考虑后,在和你们联系。

thail08 06-9-5 06:01

1、促进对精神病康复的研究。

2、要求参与者广泛提供案例,包括:

2、1、所处环境、
2、2、除隐私外个人数据提供、
2、3、应对典型事件心理过程、
2、4、用药反应、
2、5、医问医嘱、

3、基于特定精神病康复者处理事务能力的评价和判定……

3、1、以及其心理承受能力能否应付长期的工作,而不是劳而无功。
3、2、如何轮选,特别是对于具有偏执特点的康复者。
以便选入常设机构。

4、捐款我已经捐过,是第一个。捐验给山东的美惠子。
美惠子是佛教信徒,我比较信任。

5、地点:
山东、福建房租便宜。

6、我建议不要选择在广州等闹市区。


5、

thornhazel 06-9-5 06:47

资金与持续性

这实际上是我们最大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如果没有机构,则持续性一直是一个问题,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是基金会,则无法合法接受捐助。只有机构确立后,通过发展扩大影响来把社会上的捐款吸引过来,而且论坛这个团体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基金会资金的来源。只要机构运作的好,应该没什么问题,另外我们争取获得某些企业公司的赞助,只有当我们的机构设置成功后,这些事才能去运作,否则永远不会解决资金和持续性问题。我们只能是一步一步踏实地向前走,资金运作我们会考虑成本最低化。捐款的运用必须有详细的严格程序。法人代表和执行负责人由各地区代表推选,公示在论坛上。我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的注册资本是3万,目前考虑先成立广东省地方的民间团体,如果是全国性的注册资金要10万。太多了。可以以广东的名义,其实质是全国性的,应该没什么问题。现在主要考虑找个业务主管机构的挂靠问题,找哪个单位?
但我们不想这个业余单位不要干涉太多。是不是找个大学,例如中山大学或是华南师范大学?其他省的大学行不行,最好是找上海或是北京的,远了,他们管不到,也干涉不了。

thail08 06-9-5 09:03

如果是广东的

就 务 请 不要  打[阳光工程] ==总体-- 名义。

钱的问题,你们当然有能力自己解决。

{{{阳光工程}}} 有  全国乃至美国等世界其他一些地方的康复者和患者。

thornhazel 06-9-5 10:58

[quote]原帖由 [i]thail08[/i] 于 06-9-5 09:03 发表
就 务 请 不要  打[阳光工程] ==总体-- 名义。

钱的问题,你们当然有能力自己解决。

{{{阳光工程}}} 有  全国乃至美国等世界其他一些地方的康复者和患者。 [/quote]
我们的目标是全国性的,我们的董事会成员也是全国各地阳光小组的负责人,实质上是全国性的。这需要站长同意,广东自己的活动只由自己负责 解决,不会动用全国的基金办地方的事务,这点尽可以放心。注册只是考虑目前经济的问题,如果规模上升,就把这个机构在名义上也注册为全国性机构。目前只是注册为广东地方机构,实质上可以做为全国性机构运作。
这点有无不妥之处,请楼上指教。谢谢~

woiyezi 06-9-5 11:01

好想法,支持!

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注册应该由民政局负责,可以问一下。

有疑问的问题是:该机构和阳光工程网站的关系,所筹款项用于阳光工程网站吗?

thail08 06-9-5 12:08

大家李嘉诚捐多少?

广东的也好,全国的也好。

只要阳光工程能有利可图就可以了。

至少象心理咨询网一样,[阳光工程]能请得起几个常在线的心理咨询师再说。

切切实实地做点事。

渴望宁静 06-9-5 12:42

请楼上注意

我们本来的构想就是以“广州阳光之友俱乐部”的名义,没有打全国名义,请楼上放心。

另外,初期一定是纯公益的,商业利益是以后有影响之后的事,这点非常重要,请楼上注意。

转贴我的初期构想(原帖见:[url]http://www.sunofus.com/bbs/thread-16446-1-1.html[/url]):
-----------------------------------

筹备成立广州“阳光之友”俱乐部,请大家讨论!

这几天我和荆榛商议,准备参照北京友谊医院“友谊之友”抑郁病人互助俱乐部的模式,筹备先在广州成立“阳光之友”俱乐部,为战友们提供一个聚会交流和联络的场所。我们近期会考察广州天河区价位适中的写字楼,做出经费预算,提请站长等批准。俱乐部的性质是纯公益的,可以在网站内部招聘1-2名全职员工,负责接听电话、维护网站、接待战友等工作。选择广州是因为这里热心+核心会员较多,之前活动较为成型和热闹,并且设在这里有利于向香港地区辐射,扩大影响,争取赞助。荆榛很快会拟出一个详细的方案,请大家在此积极跟帖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

[ 本帖最后由 渴望宁静 于 06-9-3 23:37 编辑 ]
--------------------------------

[[i] 本帖最后由 渴望宁静 于 06-9-5 12:48 编辑 [/i]]

水先生 06-9-5 12:49

期待中

8849 06-9-5 15:11

感谢宁静和荆榛勇于做第一批吃螃蟹的人。

如果是申请注册全国性的阳光组织,会是一件非常重大和复杂的事情(别的先不说,首先注册资金就是个大问题),需要在站长的主持下,经过多数核心会员、元老级会员的充分讨论做出决定。如果广东地区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也赞成先在局部地区做起来,以做出宝贵的尝试并提供借鉴。

如果能挂靠大学的话,可以咨询一下dongling999阿姨啊,她不是汕头大学的教授吗?!

同心 06-9-5 21:27

支持

虽然是一小步,只要迈出去了,就是大的进步,先试点一下也是很不错的,不过我觉得这样的组织要有一个医德过硬、医术高明的心理医生做指导。

xlhljp 06-9-5 22:26

提高中国公众对抑郁症和与抑郁症相关的心理疾病的认识,消除社会的偏见,并为这些疾病的患者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互相支持,共同走出抑郁。建立一个平台,以利于抑郁症患者、康复者、患者家属及有志于从事此项事业志愿者进行交流,为抑郁症患者群体谋取社会的公平待遇,寻求社会、政府对抑郁症患者群体的重视并获得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险的保障。
功德!

sunshine 06-9-5 22:43

支持宁静的想法。该俱乐部并不作为阳光工程在中国的领导机构,而是提供一个固定的交流处,并有全职工作人员, 可以理解为我们的区域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但这个俱乐部也欢迎全国的朋友。 以后如果做得好,可以辐射更多地区。

阳光工程目前的正式组织还是在美国的MHC.条件成熟以后,再在国内成立阳光工程的机构。

thornhazel 06-9-5 23:07

[quote]原帖由 [i]8849[/i] 于 06-9-5 15:11 发表
感谢宁静和荆榛勇于做第一批吃螃蟹的人。

如果是申请注册全国性的阳光组织,会是一件非常重大和复杂的事情(别的先不说,首先注册资金就是个大问题),需要在站长的主持下,经过多数核心会员、元老级会员的充分 ... [/quote]
我们也没有想注册全国性机构,只是地方性质,目前资金,我们广东自己解决好啦

thail08 06-9-6 04:55

这样的话

非常支持THORNHAZEL,被切实感动了。

深圳 蛇口 大南山 下有标语: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从小处看,就是给抑郁症康复者、患者,甚至家属,甚至除情感障碍之外的其他患者,一个没有歧视的环境。

绿罗裙 06-9-7 06:26

来迟了

身为广东人,到现在才跟贴,真是汗颜。其实早就看到这个帖子,只是思前想后都不知能提什么建议,反正感觉是非常不错的。顶一下吧,别的就等以后想到再说了。宁静姐姐和荆榛大哥辛苦了,向你们致敬!

[[i] 本帖最后由 绿罗裙 于 06-9-7 06:27 编辑 [/i]]

花开花落 06-9-9 00:42

如果成立广州“阳光之友”俱乐部就好了,因为我现在就在广州。。。。来广州半年多,有三个月都是在妄想当中,三个多月工作,现在也还在做同一份工作。。。宁静不知道是你哪里人呢?

thornhazel 06-9-10 13:00

[quote]原帖由 [i]花开花落[/i] 于 06-9-9 00:42 发表
如果成立广州“阳光之友”俱乐部就好了,因为我现在就在广州。。。。来广州半年多,有三个月都是在妄想当中,三个多月工作,现在也还在做同一份工作。。。宁静不知道是你哪里人呢? [/quote]
我们都在广州,我们想要成立的是广东阳光俱乐部,总部设在广州,欢迎提出宝贵建议

thornhazel 06-9-10 13:06

几点关键的事,大家能不能分工一下。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thornhazel 06-9-10 13:17

我们目前要做的。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会员应该能够登记到50人,这点由广东各地和广州负责登记。
2.名称和组织机构大致确定了。
3.场所是租的。
4.专职工作人员,广州这边可以让雪雁挂名并有时间指导。不知她同意否,宁静争取了。
5.资金由李家诚基金会供并由广东会员捐助,其他地方援助我们欢迎。
6.法人代表:拟定由宁静担任。
7.业务主管单位:初步订为汕头大学。还请董老师能够拿到批准书。
8.验资报告及使用权。由宁静负责场所。资金等提交到李家诚基金会获准最好。
9.发起人负责人证明不成问题。
10. 章程草案。以二份文件为基础。
11.代表大会是以后的事。肯定要开的。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成立“阳光之友俱乐部”的建议